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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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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施行

7月26日,重慶日報記者從市氣象局獲悉,《重慶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發布。按照《辦法》要求,重慶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今年6月以來,重慶多暴雨天氣,雷電監測也是氣象臺站關注的重點。根據《辦法》,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要開展雷電監測,并及時發布雷電預報、預警信息。

除預警外,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雷電發生情況,劃分本行政區域雷電災害高風險區、較高風險區和一般風險區,并向社會公布。

“對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來說,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市氣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

《重慶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的實施保障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推動了實際開展防御雷電災害知識的科普宣傳,提供了標準的防雷災害管理方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27 號

 

《重慶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6月24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詳細內容 

重慶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御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重慶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御雷電災害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防御雷電災害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單位負責。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御雷電災害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防御雷電災害職責,將防御雷電災害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范圍,防御雷電災害工作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履行防御雷電災害職責。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御雷電災害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防雷科普宣傳、雷電易發區域劃分和職責范圍內的防雷安全監管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在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導下,做好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

教育、科技、經濟信息、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商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通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防御雷電災害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御雷電災害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推廣應用防御雷電災害科技研究成果,加強防御雷電災害工作的標準化建設。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利用各類大眾傳播媒介向社會宣傳普及防御雷電災害知識,增強公眾防御雷電災害意識,提高應急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應當把防御雷電災害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雷電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氣象、科技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監督。

鼓勵法人和其他組織結合實際開展防御雷電災害知識的科普宣傳。

 

第二章  監測、預警與發布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和預報預警基礎業務體系建設,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建立并完善雷電監測站網。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開展雷電監測,及時發布雷電預報、預警信息。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將雷電預警信息向社會傳播,對重大雷電天氣的補充預警信息,有關媒體應當及時插播或者增播。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雷電發生情況,劃分本行政區域雷電災害高風險區、較高風險區和一般風險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統計分析本市雷電活動及災害的發生情況,定期向社會發布雷電監測公報。

 

第三章  雷電防護裝置安裝與維護

 

第十三條  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雷電防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禁止銷售、安裝、使用不合格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十五條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并適應雷電活動規律和防護需求。

第十六條  雷電防護裝置施工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并根據施工進度,分階段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  已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雷電防護裝置管理的主體責任,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日常維護,委托具備相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檢測,做好維護、檢測、整改記錄,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雷電防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防御雷電災害重點單位管理

 

第十八條  下列單位應當列為防御雷電災害重點單位: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或者銷售單位;

(二)學校、醫院、機場、車站、碼頭以及大型體育場館、露天演藝場所、游樂場所、會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三)電力、燃氣、供水、通信、廣電等電子設備密集且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AAA級以上旅游景區、世界自然遺產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國家二級以上博物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五)城市軌道交通以及懸索橋、斜拉橋等高聳結構類型橋梁的經營管理單位;

(六)大型生產、大型制造業單位或者大型勞動密集型企業;

(七)其他因雷擊容易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十九條  防御雷電災害重點單位應當承擔防雷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防雷安全管理,建立各項防雷安全制度,落實防雷安全責任制,明確防雷安全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保障本單位防御雷電災害工作所必需的經費,并加強監督考核。

第二十條  防御雷電災害重點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防雷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防雷安全工作負總責。

防雷安全管理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防雷安全制度,督促落實防雷安全措施;

(二)組織開展防雷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治;

(三)組織開展防雷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一條  防御雷電災害重點單位應當制定完善雷電災害應急預案,或者在單位綜合應急預案中包含雷電災害應急內容。

防御雷電災害重點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包含雷電災害應急內容的演練,并做好記錄和存檔。

 

第五章  應急響應與處置

 

第二十二條  雷電天氣時,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相應的防御指引或者標準規范,可以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一)發出警示信息;

(二)組織人員撤離、對留滯人員提供安全防雷避險場所;

(三)停止作業、切斷危險源;

(四)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

(五)其他有效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雷電災害發生后,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按相關程序啟動應急響應,開展應急處置。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雷電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為應急處置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接到雷電災情報告后,應當組織人員開展雷電災害調查和鑒定,并按相關規定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開展雷電災害的調查和鑒定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防雷安全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的防雷安全監督管理,對防御雷電災害重點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和教育、經濟信息、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商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應急、通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其職責將防雷安全納入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管理,對防御雷電災害重點單位執行防雷法律法規、履行防雷安全責任、落實防雷安全管理制度、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查檢測以及隱患整改等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經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縣(自治縣)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第二十七條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規定取得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禁止無資質承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

第二十八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開展檢測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檢測活動;

(二)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使用、轉讓資質證書;

(三)偽造、篡改檢測數據或者冒用簽章,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四)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檢測業務;

(五)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信息管理系統。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檢測活動進行記錄,并將相關檢測信息錄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管理制度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并通過信用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相關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提高行業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防御雷電災害重點單位未建立防雷安全規章制度、未組織開展防雷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治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在檢測中有偽造、篡改檢測數據或者冒用簽章、出具虛假檢測結論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未按要求將相關檢測信息錄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信息管理系統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雷擊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御雷電災害活動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有權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是指由于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雷擊電磁脈沖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雷電防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御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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